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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印刷業管理條例-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彩色包裝盒(袋)、紙制包裝用品、印鐵制罐、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 三 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印刷管理的其他規定﹐提高質量﹐不斷滿足社會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 四 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由授權的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包裝裝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 五 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