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印刷業管理條例-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二章 |
印 刷 企 業 的 設 立 |
第 六 條 |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
第 七 條 |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明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
第 八 條 |
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 |
第 九 條 |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 |
第 十 條 |
已經設立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出版物印刷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方可印制出版物。 |
第 十一 條 |
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 |
第 十二 條 |
申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或者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
第 十三 條 |
設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并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依法辦理其他手續。 |
第 十四 條 |
設立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審核批準后﹐依法辦理其他手續。 |
第 十五 條 |
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各類印刷企業。 |
第 十六 條 |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并、分立或者遷移﹐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
第 十七 條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保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并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
第 十八 條 |
本章的規定適用於排版、制版、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單項印刷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