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印刷業管理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附錄 |
外 資 企 業 法 實 施 細 則 |
設 立 程 序 |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 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後十五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
相關機關 之同意 |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 |
申請之報告 與答覆 |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外國投資者。 |
申請之審批 |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項一﹑三款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款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
申請之准駁 |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
設立登記 與稅務登記 |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 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滿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申請之代理 |
外國投資者可以委託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 和第十一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託合同。 |
申請書 應記載事項 |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註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範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畫。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
章程 應記載事項 |
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範圍。 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
章程之生效 |
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
企業之分立 合併與變更 |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